每一次酒驾事故背后都是“心存侥幸”“我酒量好,还很清醒”“这个点不会查酒驾”“我走小路,交警应该不知道这里!”......直至事故发生,才后悔莫及对于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霍邱公安交警坚决零容忍!
现对近期查处的 酒醉驾违法驾驶人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案例一
3月4日19时许,丁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杭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纬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3月4日20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周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周集镇倪岗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3月4日20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马店镇吴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3月4日20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周集镇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周范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3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 3月4日20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范桥街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3月4日20时许,臧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货车,沿夏店镇砖洪街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 3月4日21时许,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霍邱县城关镇双湖东路与新蓼大道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八 3月5日13时许,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高镇桥头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九 3月5日13时许,余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长周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6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任何理由 都不能成为酒后驾车的理由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 安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 引以为鉴、拒绝酒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