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行为,推动普法宣传,强化警示教育,形成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现对一批建筑垃圾乱堆乱倒和违规运输处置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望有关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个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履行好建筑垃圾全程管控主体责任和应尽义务。
案例一
2024年9月26日,金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六安市某石方有限公司将开发区某工地顶管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金安区城北镇佳苑华府旁拆迁地块,体积约2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安区城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8月5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方某某在裕安区城南镇四望山村新塘组(方家庄)翠屏路向北50米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长23米、宽15米、高2米,总体积约69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裕安区城管局依法责令方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6月27日,裕安区城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六安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城南镇四望山村西圩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制止其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查,违规倾倒建筑垃圾体积约19.48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裕安区城管局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6月25日,舒城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兰花园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转运至紫薇公馆倾倒,体积约16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舒城县城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