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进一步推进反食品浪费专项行动,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餐饮浪费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压实主体责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鸿韵小厨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 9月11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霍邱县鸿韵小厨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 8月 15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霍邱县鸿韵小厨餐饮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经查,霍邱县鸿韵小厨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城县千人桥镇学发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4年6月28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舒城县千人桥镇学发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限期张贴防止浪费标识及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舒城县千人桥镇学发酒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常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内无任何方式对防止消费者食品浪费相关的提醒及标识。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询问了当事人。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未对消费者进行任何口头及其他方式防止食品浪费的提醒,场所内也未张贴任何防止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城县河棚镇绍金酒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5日,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舒城县河棚镇绍金酒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8月28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包厢及餐桌均未发现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当事人其他醒目位置也未发现张贴或者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舒城县胖仔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18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舒城县胖仔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8月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但用于堂食的餐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该店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未曾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在反食品浪费方面未采取任何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彭塔镇阿伟生煎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 8月5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霍邱县彭塔镇阿伟生煎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 7月 24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霍邱县彭塔镇阿伟生煎馆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经查,霍邱县彭塔镇阿伟生煎馆餐饮服务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