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舒**,性别:男,联系方式:189*********,身份证号码:342426*****************,住址:金寨县***********。
经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金寨县2024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和平路桥)项目施工中,违法开采河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1、物证(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勘验图等);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贰万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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