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霍山县公安局接群众郭某报警称,其放在车内的香烟被盗了。
9月21日晚,受害人郭某饭后将车停放在南岳山下某饭店门口停车位上,22日上午9时左右,郭某用车时,发现放在车内后备箱内的14条香烟被盗。
接警后,民警立即受案调查。经办案民警初步判断,这是一起“拉车门”式盗窃案,民警通过信息研判,发现22日凌晨有5名年轻男子先后来到郭某车旁,趁周围无人,拉开郭某车的车门及后备箱实施盗窃。
由于案发时间为凌晨,且无法确定嫌疑人具体相貌特征,为案件的突破带来一定的难度。在县局网安大队的支持下,办案民警通过连续40多个小时的信息追踪,最终确定了嫌疑人的逃窜方向和身份信息。9月25日,在六安警方的配合下,办案民警在六安城区成功抓获盗窃车内财物及销赃犯罪嫌疑人5人,追回受害人数万元经济损失。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