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六安市医保局获悉,为提高参保群众生育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从8月1日起,我市调整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即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均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具体来说,灵活就业人员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費,参照本地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2060元)/30天*98天。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在参加生育保险期间生育的,与参保地企业职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本人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实际产假天数计发。 据介绍,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标准、起止时间以及办理方法和经办工作,确保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待遇政策享受上的公平性、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