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合武高铁项目(三十铺段)集体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重点工程计划安排,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金安区辖区内新建合武铁路,金安区政府决定对新建合武高铁项目(三十铺段)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需征收房屋将在摸底调查后张榜公布。
二、征收补偿原则房屋征收补偿严格实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遵循“先搬迁、先验收、先补偿”的原则。
三、征收实施单位:三十铺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期限及奖励标准
1、征收期限为30天,自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止。
2、从第1-10天即从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7月1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80元/㎡。从第11-20天即从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1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60元/㎡。从第21-30天即从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21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40元/㎡。在约定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20元/㎡标准付给履约奖。
五、征收补偿安置
(一)安置方式: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成新、区位系数等因素,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中关于金安区被征收中心城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安置房源。
(四)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面积确定后,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中关于金安区被征收中心城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统建(货币)补偿计算差价。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超出征收面积部分(按接近户型面积选房),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结算;超10㎡以上20㎡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超20㎡以上的按购买价结算,原则上增购面积不超过30㎡。不足征迁面积部分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中关于金安区被征收中心城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成本价、优惠价和购买价另行公布。
(五)依据房屋合法性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安置。经批准取得土地和规划等法定建房手续的房屋,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未办理批准手续且又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房屋,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六)征收实施单位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地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它相应的结算细则并办理补偿安置结算。
六、过渡方式及期限本项目对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办法进行临时安置。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七、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600元,实行产权调换并需临时过渡的付给两次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8元/㎡标准计算。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房屋附属物补偿: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中关于金安区被征收中心城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八、结算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费用由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协议腾空交房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选择产权置换的,待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九、其他
1、凡在供电、供水、通讯、数字有线电视等部门立户的被征收人,应缴清费用,办理报停手续,凭报停单与征收人结算。电表、水表等设施由相关部门派人拆除,用户不得自行拆除。补偿安置时新增水、电等立户费,由被征收人自理。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3、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时不得改变房屋现状,不得拆除门窗等设施。
4、被征收人应服从规划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办理征迁安置手续,按期搬迁。对无故不按期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所造成的财产等方面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5、征收实施单位及征迁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由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按集体土地房屋征迁相关政策、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