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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舒城警方通报一批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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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2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当前,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舒城县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治理非法买卖、出租“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现将第五批涉“两卡”违法案例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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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

周某某,男,安徽舒城人,2020年4月,周某某在明知他人购买由银行卡、U盾等构成的“银行卡4件套”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结算帮助。2021年2月,周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10月,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被采取限制开办新卡、停止非柜面业务等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案例二

肖某某,男,安徽舒城人,2022年9月,肖某某在他人组织安排下,明知系涉案资金,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非法获利23400元。2023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同时,被采取限制开办新卡、停止非柜面业务等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案例三

卢某某,男,安徽舒城人,2023年1月,卢某某在明知提供银行卡被犯罪团伙用于转移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借”给对方并按照上家要求到银行柜台、ATM机取现后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向上家回款。2023年10月,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被采取限制开办新卡、停止非柜面业务等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注意
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非法出借、出租、出售、买卖手机卡、银行卡,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若将自己名下的“两卡”出借或售卖给他人,自身面临巨大风险的同时,还会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一旦涉案,终身受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舒城县公安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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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2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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