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一中队巡查到346国道593K+600处,发现某燃气公司正在挖掘公路辅道进行涉路施工,交通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经现场勘验调查,该项涉路施工虽然取得了交通行政许可,但许可的施工范围为公路用地外13.5米,燃气公司在该段公路的辅道上挖掘公路顶管施工的行为系不按照交通行政许可范围的涉路违法行为。
交通执法人员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指出其行为系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路面损坏的应当向公路养护部门依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鉴于当事人认识到其错误并积极配合交通执法部门调查,承诺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其违法行为系首次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有关规定,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