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 或购房券安置的方式 进行补偿安置 …… 关于公开征求 《六安市城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以下为六安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4年8月9日-2024年9月8日
二、征集方式: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5楼2512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59879628@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923。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及时书面通知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结合临时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应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
货币补偿款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一年内自主购买城区范围内商品房、二手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通过存量安置房或购买商品房等方式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应当一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可比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使用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向被征收人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逾期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向被征收人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期房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选择现房安置的给予4个月过渡期限。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增加15%奖励,计算购房券金额,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评估时点应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
购房券实行实名制,不得用于直接兑换现金。
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征收住宅房屋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购买六安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和开发企业自愿提供的商品房。
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房时,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与购房券记载金额等值的,或者超出购房券记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人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可由售房人以货币方式垫付给被征收人后,按规定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总价款不超过购房券记载的金额,免征契税;购买房屋总价款超过购房券记载的金额,差额部分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购房券的制作、使用和结算工作流程,由市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具体制定。
售房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凭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券等相关材料每季度经区征收部门初审后报市住建局审核,市财政局与城投公司进行购房券费用兑现。
区级人民政府会同市住建局、区房管部门在征收现场或其他固定场所设立购房券交易平台。
售房人同意使用购房券进行结算的,可在交易平台公布销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房号等信息。
市住建局、区房管部门负责对售房人提供房源信息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的(含50平方米,分户不享受),被征收人拥有合法产权且无其他住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人应提供不低于安置小区最小户型的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小区最小户型面积的差额部分,被征收人按当年安置小区成本价进行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可比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被征收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第二十一条或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结算。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区级人民政府通过设定提前搬迁奖、签约奖、按时履约奖等奖励方式,对积极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在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