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强化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环节的全流程监管,依法依规纠治建筑垃圾领域乱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2024年6月25日,舒城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某有限公司将龙津大道兰花园项目中的建筑垃圾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车辆从兰花园项目运输至紫薇公馆项目中倾倒,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约16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舒城县城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8月5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方某某在裕安区城南镇四望山村新塘组(方家庄)翠屏路向北50米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长23米、宽15米、高2米,体积约69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裕安区城管局依法责令方某某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9月20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张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四望山村墩塘组利用荒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长15米、宽21米、高7米,体积约220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裕安区城管局依法责令张某某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9月26日,金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城北佳苑华府旁拆迁现场巡查时发现有随意违规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20立方米。经调查,该处违规倾倒的建筑垃圾是六安市某土石方有限公司所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安区城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10月10日,金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寿春西路与九里沟路交口向北巡查时发现路面有抛撒的建筑垃圾,面积约100平方米。经现场调查,该处抛撒的建筑垃圾是六安市某土石方有限公司在转运建筑垃圾过程中未按规定覆盖造成。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安区城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50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5年2月17日,金寨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红二十五军军政机构旧址入口处(红军阁岔路口约200米处)巡查中发现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10立方米。经调取监控视频和调查后发现,该处违规倾倒的建筑垃圾系辖区居民程某某所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金寨县城管局依法责令程某某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