飙车炸街及非法改装行为不仅严重扰民 而且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个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 出行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3月13日上午,二大队铁骑中队在开展巡查时,查获一辆非法改装摩托车。该车在城区主干道高速行驶,发出巨大轰鸣声,严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经查,驾驶人许某为追求刺激,擅自改装摩托车排气管,拆除消音装置且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民警依法对许某处以罚款并责令其恢复车辆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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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 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文明驾驶不改装 不炸街 不飙车 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