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一中队巡查到S603环万佛湖旅游公路6K+700处,发现郭某在公路一侧施工过程中,对公路辅道路面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导致辅道路面开裂损伤。
▲执法人员制止当事人施工 交通执法人员迅速立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郭某立即停止涉路违法行为,造成公路路面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案件查处过程中,交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郭某宣讲保护公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开展“说理式执法”,郭某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积极配合交通执法部门调查,同时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损坏价值进行赔偿。
赔偿路损后,该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郭某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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