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叶市监处罚〔2024〕202号
案件名称: 六安市茗湘醉商贸有限公司无证从事白酒生产及使用禁止作为商标的地名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六安市茗湘醉商贸有限公司
案值: 114000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1】条、第【267】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000元;
2.合计并处罚款17100元;
3.没收“茗湘醉”牌霍山石斛酒80箱。
金额: 107100.00
作出处罚日期: 2024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