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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擅自进入医院施工场地坠亡,谁来担责?广西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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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3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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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东
据潇湘晨报 近日,广西高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的审理情况:产妇擅自进入医院施工场地发生意外,谁来担责?
广西高院发布的推文介绍,2022年12月30日,梁某某在某医院产科住院分娩,同日生育儿子罗某。2023年1月2日,梁某某产后符合出院条件,丈夫罗某某为其去办理出院手续。期间,梁某某走出产科,穿过连廊,打开连廊与露台的门,在4楼自行翻越警示栏杆进入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然后上到5楼以上楼层(具体几楼无法确定)高空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梁某某家属认为梁某某的死亡与该医院对公共通道与施工现场没有严格的隔断,及施工单位管理不规范具有因果关系,医院与施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构成侵权,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与施工单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0余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施工单位则辩称,施工场地设置了安全防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防护栏杆由横栏及立杆组成,高度为1.2米,安装牢固,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栏杆处张挂明显的“请勿翻越栏杆”安全警示标识。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医院辩称,医院露台现场设有1.2米高护栏,旁边也有警示标志,对住院的成年人来讲,该安全措施足以防止坠落,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产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翻越护栏的后果而主动为之,产妇的亲属应当予以阻止。医院已经尽到建设单位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医院的公共通道与施工现场没有严格的隔断,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梁某某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中,梁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进入施工场所危险的发生及后果应当有提前预见的能力。梁某某入院时神志清楚,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在医院生产后能够自由行走,能与家人交流并走动,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梁某某家属,在梁某某产后康复过程中未能及时陪护,家属也存在监管过失。故梁某某本人及其家属,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据此,综合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因素,酌定医院、施工单位对梁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各承担赔偿金额5.7 万元。
梁某某亲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对判决医院承担5.7万余元予以维持,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法院提醒,“施工场所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内”是一般公众的基本行为准则。成年人对于已知的风险依然自愿冒险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一味强调他人的安全保障责任是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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